(2004年9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楹联学会(Yinglian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Y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楹联艺术家、楹联研究家、楹联书法家及楹联活动家和相关学术团体组织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坚持社会主义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祖国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机关中国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首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搜集、整理有关传统楹联的文献、资料:
(二)研究、探讨楹联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繁荣楹联创作,开展健康的评论活动;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楹联艺术教育,普及楹联知识;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楹联文化活动,特别是群众性楹联活动;
(六)发展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建立健全楹联组织网络并广泛加强联系;
(七)编辑出版学会内部交流或公开发行的楹联专业报刊及书籍;
(八)推广楹联知识,运用其社会、经济、文化价值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会(学会)是直接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入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楹联,熟悉楹联,在楹联的刨作、研究、教育、宣传出版、组织活动及楹联事业发展中取得一定成绩。
(四)维护本会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持楹联事业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各级合法楹联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一定数量的楹联作品或事迹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办公会授权学会组联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团体授予的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由本团体授权的省级、省会级楹联组织,在规定范围内代表本团体行使对有关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协调、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批准授予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各种荣誉称号;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增加工作透明度,以法治会,以德治会,支持指导各级楹联学会开展活动,沟通与会员及楹联爱好者之间的联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计划,总结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财务收支;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命名、表彰开展楹联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集中,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由部分在京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办公会,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集中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楹联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能团结大多数人一道工作;
(四)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具备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威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五)代表本团体向主管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公文处理,受会长委托签发学会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服从学会领导,坚持财会制度,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帐实相符,为理事会当好参谋。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